(2017)甘10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20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保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江波,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归还了借款为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7.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