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309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32542889XT。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男,该行员工。被告:刘彦君,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