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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民终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定胜、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定胜,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委员会,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小组,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1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定胜,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玲,广东威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法定代表人:梁日福,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小组,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负责人:梁日福,组长。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副村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法定代表人:梁明辉,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木成,该经济合作社成员。上诉人周定胜因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委员会、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小组、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6)粤081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定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是其与被上诉人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委员会、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民小组、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调塾村经济合作社之间就工程款的支付已达成了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定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2016)粤0811民初字32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周定胜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981.81元(周定胜已预交),减半收取1990.90元,由周定胜负担,余下的案件受理费1990.90元由一审法院直接退还给周定胜。二审案件受理费3981.81元(周定胜已预交),减半收取1990.90元,由周定胜负担,余下的案件受理费1990.9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给周定胜。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杜友裕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玉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