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文亮与刘仕福、何志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文亮,刘仕福,何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保84号申请人:武文亮,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刘仕福,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申请人:何志霞,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武文亮与刘仕福、何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文亮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仕福、何志霞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文亮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仕福、何志霞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武文亮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