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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安珍、王四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安珍,王四君,何元春,宁波东田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之通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268号申请执行人:薛安珍,女,1972年1月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四君,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何元春,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宁波东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16号月湖银座808室,组织机构代码:68803625-4。法定代表人:王四君。被执行人:宁波之通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208-9,组织机构代码:07493177-2。法定代表人:何元春。本院在执行薛安珍与被执行人王四君、何元春、宁波东田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之通海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205民初237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薛安珍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5执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晓亭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杨玉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