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吕兆金与姜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金,姜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257-1号原告:吕兆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被告:姜芹。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芳。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若轩。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吕兆金与被告姜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姜芹对原告吕兆金的车辆损失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