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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23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明与马建贵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马建贵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23民初1292号原告:陈明,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被告:马建贵,男,成年人,回族,现住新疆沙湾县。原告陈明与被告马建贵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陈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建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申请撤诉是因为在开庭之前被告已将全部欠款付清。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撤回对被告马建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林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