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5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铁军与刘李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军,刘李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5080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男,1954年8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分析科学研究院员工(已退休),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8号1-4-3。(身份证号:210103195408091812)被执行人:刘李新。(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铁军与被执行人刘李新承揽合同纠纷(2016)辽0103执508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王向阳代理审判员 冯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