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简晓祥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祥,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862号原告:简晓祥,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该公司店长。原告简晓祥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简晓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简晓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简晓祥负担。审 判 长  陈砚铭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钟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