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秦得珠强奸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得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0号罪犯秦得珠,男,194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永登监狱。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永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秦得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11月7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797.69元。执行机关甘肃省永登监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秦得珠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秦得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得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殷君芳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