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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邳0382执9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雷、王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雷,王萍,贾喻,郭辉,刘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邳0382执98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梓郡,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刘雷,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王萍,女,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贾喻,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辉,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允,女,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雷、王萍、贾喻、郭辉、刘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5777号民事判决书:刘雷、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8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99800元,以年利率14.7%自2014年6月30日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以年利率22.05%自2015年6月2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贾喻、郭辉、刘允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8元,由刘雷、王萍、贾喻、郭辉、刘允负担。因被执行人刘雷、王萍、贾喻、郭辉、刘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该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382执9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审 判 长  范昱晖审 判 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