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2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蒙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