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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520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蒙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庆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