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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7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7618梁茗茵与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茗茵,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7618号原告:梁茗茵,女,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宝平,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中心南街53号101室(22号楼)。法定代表人:沈秀龙,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茗茵诉被告太仓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梁茗茵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茗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52元,减半收取9026元,由原告梁茗茵负担。审 判 长  冯 胜人民陪审员  沈红玉人民陪审员  王秋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佳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