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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7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普自忠、李永祥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7刑初32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普自忠,曾用名普继忠,男,1988年8月30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新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投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18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永祥,男,1996年5月13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新平县。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云南省新平县看守所服刑,2015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普家学,男,1997年3月16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新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8月17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学富,曾用名李杨宝,男,1991年3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新平县人,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家住新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9月23日被新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3月1日经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霞、代理检察员方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驾驶云F×××××号面包车去到新平县扬武镇老百甸机耕路上,将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320挖机的2只24V80A专用电瓶、一辆小松pc200型挖机的2只24V60A专用电瓶、一辆柳工压路机的2只24V60A专用电瓶盗走;将杨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大货车的2只24V105A电瓶盗走;将马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大货车的2只24V105A电瓶盗走;去到老百甸小学旁边,将郭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大货车的2只鸿雁牌24V105A电瓶盗走。经鉴定,海丰建筑公司被盗卡特32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489.6元、小松pc200型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079.2元、柳工压路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235.4元,杨某3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85.6元,马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34.4元,郭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907.2元。2.2016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和李永祥驾驶云F×××××号面包车去到扬武镇大开门八公里处,将玉溪建博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现代150挖机的2只24V100A原装电瓶、一辆小松pc220挖机的2只24V100A电瓶、一辆柳工50装载机的2只24V100A电瓶、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汽车的2只24V100A电瓶盗走;去到扬武镇大开门村委会毛木树小组对面老路的工地,将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153拖车的2只三冠牌24V100A电瓶、一辆小松pc130挖机的2只原装24V80A电瓶盗走;将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青岛岛宇DY935装载机的2只原装24V60A电瓶盗走。经鉴定,玉溪建博公司被盗的现代15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20.5元、小松pc22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06元、柳工50装载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06元、东风牌汽车的电瓶价值人民币304.5元,李某2被盗的东风153拖车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76元、小松pc13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18.40元,王某2被盗的青岛岛宇DY935装载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635.1元。3.2016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和李永祥驾驶云F×××××面包车去到峨山县化念镇罗里村委会羊毛冲沙场的公路边,将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货车上的2只三冠牌12V电瓶、张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东临工LG9332型装载机上的2只三冠牌电瓶、谢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柳工ZL50B型装载机上的2只巡航牌电瓶、张某5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云F×××××乘龙货车上的2只三冠牌电瓶盗走;去到羊毛冲村收菜的场子上,将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乘龙货车上的2只骆驼牌电瓶盗走;去到羊毛冲村玉元高速公路桥下面的沙堆旁,将张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柳工ZL50E型装载机上的2只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吴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35.2元,张某4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96.8元,谢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35.2元,张某5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96.8元,罗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912元,张某3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50元。4.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去到扬武镇尼鲊村委会尼鲊水库旁,将石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云F×××××乘龙汽车的2只24V100A电瓶盗走。经鉴定,石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93.76元。5.2016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去到元江县甘庄镇青龙厂社区马六讯组方某家门前,将普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云F×××××长安牌SC638233S型面包车上的原装变速箱及传动轴盗走。经鉴定,普某2被盗的变速箱及传动轴价值人民币757元。6.201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去到峨山县双江镇厂上村委会双河村老国道213线25公里路段处,将李某3所在公司堆放在该处的80块平板钢模盗走,其中120CM×30CM规格的60块、60CM×30CM规格的20块。经鉴定,被盗的80块平板钢模总价值人民币3800元。7.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去到石屏县大桥乡,将张某6停放在继军租车行旁的一辆号牌为云G×××××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2只金马牌150A电瓶盗走;去到石屏县宝秀镇亚房子农村信用社十老寨路口边,将何某3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牌为云G×××××四桥货车上的2只电瓶盗走;去到石屏县宝秀镇亚房子上寨村亚房子新区街角,将杨某4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31重机135型拖车的2只电瓶盗走;去到石屏县异龙镇白夷龙井加油站附近空地,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挖机上的4只电瓶盗走。经鉴定,张某6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600元,何某3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700元,杨某4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900元,朱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2200元。8.2016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去到石屏县大桥乡六美尼村委会下寨二组鹰瓜嘴,将普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G×××××大阳牌DY150-5H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普某3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9.2016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去到元江县甘庄镇老国道213线大有为饮料厂下方,将何某2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卡特312型挖机上的2只24V800A原装电瓶盗走。经鉴定,何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10.2016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去到扬武镇大开门村委会高粱冲河采石工地,将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徐工-XE210型挖掘机上的2只电瓶盗走。经鉴定,易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8.8元。11.2016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普自忠、李学富去到新平县新化乡古林路,将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乘龙货车上的2只鸿雁牌12V105A电瓶盗走;去到新化乡原乡政府停车场,将普某4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号牌为云F×××××、云F×××××东风罐式低速货车的2只骆驼牌12V105A电瓶盗走;去到新平县平甸乡费贾村委会百果园饭店对面,将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装载机的2只三冠牌12V200A电瓶盗走;去到新平县古城街道纳溪社区公鸡坡至戛洒老公路100米处,将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拖车的2只瑞宇牌12V105A电瓶盗走;去到新平县古城街道纳溪社区公鸡坡至戛洒老公路200米处,将喻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东临工压路机上的2只瓦尔塔牌12V120A电瓶盗走。经鉴定,柏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91.5元,普某4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63.5元,周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406元,李某1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643.8元,喻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170元。被告人普家学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李学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主要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交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四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李学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认定的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普家学在第七、第八起盗窃事实质证过程中提出其虽然到了盗窃现场,但其有几次没有参与拆着电瓶,其只是在车上睡觉的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1.2016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驾驶云F×××××号面包车到新平县扬武镇老百甸机耕路上,将海丰建筑有限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卡特320挖机的2只24V80A专用电瓶、一辆小松pc200型挖机的2只24V60A专用电瓶、一辆柳工压路机的2只24V60A专用电瓶盗走,将杨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大货车的2只24V105A电瓶盗走,将马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大货车的2只24V105A电瓶盗走;到老百甸小学旁边,将郭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大货车的2只鸿雁牌24V105A电瓶盗走。经认定,海丰建筑公司被盗卡特32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489.6元、小松pc200型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079.2元、柳工压路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235.4元,杨某3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85.6元,马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34.4元,郭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907.2元。2.2016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和李永祥驾驶云F×××××号面包车到扬武镇大开门八公里处,将玉溪建博公司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现代150挖机的2只24V100A原装电瓶、一辆小松pc220挖机的2只24V100A电瓶、一辆柳工CLG855型装载机的2只24V100A电瓶、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汽车的2只24V100A电瓶盗走;到扬武镇大开门村委会毛木树小组对面老路的工地,将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153拖车的2只三冠牌24V100A电瓶、一辆小松pc130挖机的2只原装24V80A电瓶盗走,将王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青岛岛宇DY939装载机的2只原装24V60A电瓶盗走。经认定,玉溪建博公司被盗的现代15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20.5元、小松pc22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06元、东风牌汽车的电瓶价值人民币304.5元,李某2被盗的东风153拖车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76元、小松pc130挖机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18.40元。3.2016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和李永祥驾驶云F×××××面包车到峨山县化念镇罗里村委会羊毛冲沙场的公路边,将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货车上的2只三冠牌12V电瓶、张某4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东临工LG9332型装载机上的2只三冠牌电瓶、谢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柳工ZL50B型装载机上的2只巡航牌电瓶、张某5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云F×××××乘龙货车上的2只三冠牌电瓶盗走;到羊毛冲村收菜的场子上,将罗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乘龙货车上的2只骆驼牌电瓶盗走;到羊毛冲村玉元高速公路桥下面的沙堆旁,将张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柳工ZL50E型装载机上的2只骆驼牌电瓶盗走。经认定,吴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35.2元,张某4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96.8元,谢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35.2元,张某5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96.8元,罗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912元,张某3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750元。4.2016年6月11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到扬武镇尼鲊村委会尼鲊水库旁,将石某停放在该处的号牌为云F×××××乘龙汽车的2只24V100A电瓶盗走。经认定,石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93.76元。5.2016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到元江县甘庄镇青龙厂社区马六讯组方玉保家门前,将普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云F×××××长安牌SC638233S型面包车上的原装变速箱及传动轴盗走。经认定,普某2被盗的变速箱及传动轴价值人民币757元。6.201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到峨山县双江镇厂上村委会双河村老国道213线25公里路段处,将李某3所在公司堆放在该处的80块平板钢模盗走,其中120CM×30CM规格的60块、60CM×30CM规格的20块。经认定,被盗的80块平板钢模总价值人民币3800元。7.2016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到石屏县大桥乡,将张某6停放在继军租车行旁的一辆号牌为云G×××××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上的2只金马牌150A电瓶盗走;到石屏县宝秀镇亚房子农村信用社十老寨路口边,将何某3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号牌为云G×××××四桥货车上的2只电瓶盗走;到石屏县宝秀镇亚房子上寨村亚房子新区街角,将杨某4停放在家门前的一辆31重机135型拖车的2只电瓶盗走;到石屏县异龙镇白夷龙井加油站附近空地,将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挖机上的4只电瓶盗走。经认定,张某6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600元,何某3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700元,朱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100元。8.2016年7月1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到石屏县大桥乡六美尼村委会下寨二组鹰瓜嘴,将普某3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G×××××大阳牌DY150-5H型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认定,普某3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80元。9.2016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到元江县甘庄镇老国道213线大有为饮料厂下方,将何某2停放在公路边的一辆卡特312型挖机上的2只24V800A原装电瓶盗走。经认定,何某2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800元。10.2016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普自忠到扬武镇大开门村委会高粱冲河采石工地,将易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徐工-XE210型挖掘机上的2只电瓶盗走。经认定,易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8.8元。11.2016年8月14日晚上,被告人普自忠、李学富到新平县新化乡古林路,将柏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云F×××××东风乘龙货车上的2只鸿雁牌12V105A电瓶盗走;到新化乡原乡政府停车场,将普某4停放在该处的两辆号牌为云F×××××、云F×××××东风罐式低速货车的2只骆驼牌12V105A电瓶盗走;到新平县平甸乡费贾村委会百果园饭店对面,将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装载机的2只三冠牌12V200A电瓶盗走;到新平县古城街道纳溪社区公鸡坡至戛洒老公路100米处,将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拖车的2只瑞宇牌12V105A电瓶盗走;到新平县古城街道纳溪社区公鸡坡至戛洒老公路200米处,将喻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东临工压路机上的2只瓦尔塔牌12V120A电瓶盗走。经认定,柏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591.5元,普某4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63.5元,周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406元,李某1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643.8元,喻某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1170元。另查明,被告人普家学接到公安机关的口头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李学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追缴,被盗的普某3的摩托车、柏某、普某4、周某、李某1、喻某的电瓶已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新平县公安局扬武派出所的电话记录及峨山县公安局化念派出所的电话报案记录,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新平县公安局扬武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云F×××××号车辆查询情况及随案移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新平县公安局扬武派出所关于对部分辨认地点的情况说明及情况说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玉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新刑初字第71号、第109号刑事判决书,云南省玉溪监狱(2016)玉监释证字第50号释放证明书、云南省玉溪监狱(2016)玉监释通字第17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释放证明书、新平县看守所新看释字〔2015〕1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普某1、郭某1的证言,被害人龙某、杨某3、马某、郭某2、矣某、李某2、王某2、吴某、张某4、谢某2、张某5、罗某、张某3、石某、普某2、张某6、杨某4、何某3、朱某、李某3、普某3、何某2、易某、普某4、柏某、李某1、喻某的陈述,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暂存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石发改价(2016)47号、4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石屏县价格认证中心石发改价认(2016)49号、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石屏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峨发改价认〔2016〕36号、3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峨山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元价认〔2016〕53号、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元江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新平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2016]05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新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峨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情况说明,新平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被告人的户口证明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普家学、李学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玉溪建博公司被盗的柳工50装载机电瓶价值、王某2被盗的青岛岛宇DY935装载机电瓶价值及第七起事实中杨某4被盗的31重机135型拖车的电瓶价值、朱某被盗两辆挖机的电瓶价值,其所依据的价格认定结论中表述的物品与查明的实际被盗物品存在型号、种类不相符,故本院对该两起事实中所指控的上述物品价值不予认定。被告人普家学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第八起盗窃事实提出其虽然到了盗窃现场,但其有几次没有参与拆着电瓶,其在车上睡觉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普家学的辩解系对法律的一种错误认识,其在案发当天主观上已明知到石屏是为了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拆电瓶、望风、抬电瓶、转移赃物等积极帮助行为,并参与了分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普家学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李学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普自忠、李永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学富系初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予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普自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李永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三、被告人普家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四、被告人李学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即一辆车牌号为云F×××××长安牌SC6382微型面包车(该车实物存放于新平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玉梅审 判 员  王 启人民陪审员  李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