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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钱开东、高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钱开东,高英,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7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68号。负责人:李鹰,行长。被告:钱开东,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高英,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告: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谭照生,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与被告钱开东、高英、湖北炎帝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以被告钱开东、高英欠款已还清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邓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