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宝财诉被告龙江县龙江镇八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财,龙江县龙江镇八岔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473号原告刘宝财,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县龙江镇八岔河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八岔河村。法定代表人李金文,村委会主任。原告刘宝财诉被告龙江县龙江镇八岔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八岔河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沙庆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财诉称,2016年4月10日,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数量49.3亩,约定如有国家政策补助,按国家政策执行。他认为,其承包被告的土地应该享受该地补贴,但该补贴被被告扣留。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他依据国家政策享有种地补贴款3,648.20元(49.3亩×74元/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宝财向本院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如上级有政策补助应按照政策执行,这笔补助应该是他的。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按照政策执行应属于土地承包者即村委会。被告八岔河村辩称,不同意给原告,因为按照2016年财政厅文件,因为地力补贴属于村委会。被告八岔河村向本院提交了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指(农)(2016)190号文件,证明直补钱归村委会集体所有。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被告将其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西甸子学校校田地旱田29.5亩,水田19.8亩承包给了原告。双方明确约定了承包期限、承包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并均已履行。原告已领取了2016年黑龙江省玉米生产者补贴。2016年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包括对农民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对补贴问题进行了约定,但仅表述为“如上级有政策补助,按政策执行”,并未明确约定补贴归属。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间为2016年,该合同中所指的政策应为黑龙江省财政厅黑财指(农)(2016)190号文件即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三)项明确补贴对象中规定,考虑市县流转土地较多的实际,对于流转土地补贴对象,凡是承包(租赁)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规定的,按双方合同(协议)执行;没有合同(协议)的,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集体、单位)。本案的耕地承包权系被告所拥有,原、被告对补贴归属又未作明确约定,依据此政策该补贴应归被告所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原告所诉主张缺乏证据佐证及政策依据,故本院不予以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宝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宝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沙庆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梦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