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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05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5民初28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兴安煤矿地测大队干部。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被告经过慎重考虑,现已和好,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付庆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