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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XXX、申海玲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申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申海玲,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临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申海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群代理审判员  赵建廷代理审判员  曲耀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皓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