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潘德进与张兴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德进,张兴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德进,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文化路崇文小区。委托代理人:程岩,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兴山,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银都小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潘德进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兴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5)梁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德进申请再审称,(2015)梁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认定,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待工程完工后,按借款人潘世泉与被告张兴山签订的施工合同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潘世泉与原告潘德进就该工程已施工完毕、验收、并就工程款进行结算,借款人潘世泉给付原告潘德进的条件并未成就,故原告主张就原告所诉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条件未成就,原告潘德进所诉,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潘德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在借款人潘世泉为被审申请人张兴山所装修的济宁梁山金城路汉庭酒店的装修工程已完工,并经汉庭酒店总部验收合格,已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款。涉案工程完工后,被审申请人张兴山已经实际使用,再审申请人潘德进获得了向被审申请人张兴山主张借款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向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所主张的条件已成就,属于新的事实,申请人应当另行起诉。原审判决并没有错误。综上,潘德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德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来红审 判 员 司兴夏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