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港与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港,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1134号原告:杨港,男,汉族,1997年5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宁县。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塘湾街道建设村。法定代表人:谭红冰。原告杨港与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本案得以顺利执行,需对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株洲中宏驾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4299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干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