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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文娟与李逢春、赵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娟,李逢春,赵宏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927号原告:关文娟,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李逢春,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被告:赵宏丽,女,现年30岁,住址同上,系李逢春之妻。原告关文娟与被告李逢春、赵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0元,由原告关文娟负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