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关文娟与李逢春、赵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娟,李逢春,赵宏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927号原告:关文娟,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华亭县。被告:李逢春,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白银市平川区。被告:赵宏丽,女,现年30岁,住址同上,系李逢春之妻。原告关文娟与被告李逢春、赵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文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文娟撤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计2337.50元,由原告关文娟负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小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