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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曾秀琼与沈朝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琼,沈朝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曾秀琼,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沈朝宪,女,汉族,1975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曾秀琼申请执行沈朝宪借款合同纠纷[(2016)渝0109民初6330民事判决书]一案,应执行案款3679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股票、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该案实施人陈红名于2017年4月10日通知双方到本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由沈朝宪��2017年4月10日支付5000元给曾秀琼,余下案款于从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每月15日前付给曾秀琼5**元;从2017年10月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800元支付给曾秀琼直至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4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甘 玲审判员 韦 勇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