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玉香与闫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521执18号申请执行人:黄玉香。被执行人:闫志新。申请执行人黄玉香与被执行人闫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730元。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表示遵守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经履行完毕,同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玉香与被执行人闫志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