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爱民与张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民,张国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054号原告:刘爱民,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国连,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民与被告张国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爱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爱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程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潘华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