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867964-3。法定代表人马长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朝祥,男,195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讷河市讷河镇六建二号楼3单元405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国华,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讷河市供电局职工,住讷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齐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281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