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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1171号 原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黄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玲、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女,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恒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