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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兰玺、平利芹诉被申请人李如娜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兰玺,平利芹,李如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民初2871号申请人:宋兰玺,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申请人:平利芹,女,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如娜,女,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申请人宋兰玺、平利芹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兰玺、平利芹称,二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二申请人之子宋保健与被申请人李如娜于2010年1月25日生一女孩“宋子悦”,宋保健于2011年9月去世。后被申请人改嫁。二申请人作为宋子悦的祖父母,一直对宋子悦履行抚养、监护职责,宋子悦也习惯了二申请人提供的良好生活和成长环境。为更好地维护宋子悦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现申请将被监护人宋子悦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李如娜变更为申请人宋兰玺、平利芹。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宋子悦,2010年1月25日出生,父亲宋保健、母亲李如娜。申请人宋兰玺、平利芹系宋子悦祖父母,宋保健于2011年9月死亡,李如娜后改嫁。此后,宋子悦一直由二申请人照顾生活。被申请人李如娜自认经济条件一般,且同意将宋子悦的监护人变更为二申请人。本院认为,宋保健去世后,被申请人李如娜虽系宋子悦的法定监护人,但被申请人另行组建家庭,宋子悦一直由申请人宋兰玺、平利芹抚养照顾,未对宋子悦履行监护职责。现继续由二申请人对宋子悦进行抚养照顾并履行监护职责,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且被申请人亦同意变更监护人。因此,本院对二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宋子悦的监护人变更为宋兰玺、平利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雨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