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洪涛与常晋华郝文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涛,常晋华,郝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63号申请人:洪涛,男,汉族,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常晋华,男,汉族,1968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郝文利,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洪涛与被申请人常晋华、郝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洪涛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25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常晋华、郝文利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自愿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洪涛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