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1、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程某1,程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1853号原告:徐某,男,1991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原告徐某哥哥),男,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梅,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1,女,1997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程某2(被告程某1父亲),男,1964年5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李某(被告程某1母亲),女,1966年7月1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生,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1、程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曹爱梅、被告程某1、程某2、李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返还原告彩礼款2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程某1于2015年11月30日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典礼同居生活,典礼时三被告共收取原告彩礼款220000元。典礼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程某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程某1以种种理由推诿,被告程某1于2016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三被告收取的彩礼款220000元,都是借的款,现仍欠外债150000元,导致原告及家人生活非常困难。原告及家人多次找三被告返还彩礼款220000元未果。被告程某1、程某2、李某辩称,一、被告程某2、李某不适格。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其诉讼主体是原告徐某和被告程某1,与程某2、李某没有关系,其诉程某2、李某的连带请求应予驳回。二、原告在诉状中称的均不是事实。1.原告诉程某1拒绝婚姻登记不是事实。典礼时,程某1不满18周岁,即使到起诉,也不满20岁,不到法定的婚姻登记年龄。2.原告诉称的分居时间不是事实。被告程某1和原告分居时间是2017年农历三月初十。3.诉说的彩礼款项不是事实。典礼时,没有给过彩礼款,也没有收取其诉称的220000元。三、原告徐某不适格。被告程某1典礼时,介绍人说男方叫徐涛,比被告程某1大2岁,现在才知道男方比被告程某1大6岁。四、原告的行为深深地伤害了被告的身心健康,请求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程某1损失150000元。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典礼时财务交接单、采桑利多电器票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争议证据分析如下:1、原告提交的程用周的书面证言、当庭证言、林州市城郊乡深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录音光盘,可相互印证,且与本案有关,本院均予以采纳;2、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不予认可,无其他证据印证,均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1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11月30日典礼同居,典礼前,原告方给付被告程某1、李某订婚款11000元、彩礼200000元。被告程某1与原告徐某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1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典礼同居,原告给付被告程某1、李某订婚款、彩礼共计211000元,被告程某1、李某应当承担适当返还责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返还130000元为宜。对被告程某1要求原告赔偿损失150000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其它诉、辩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某1、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彩礼款130000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辩请求。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600元,被告程某1、李某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