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宿家林与石海林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家林,石海林,宿风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家林,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峰,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海林,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凤凰塑料制品厂负责人,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润恒(系原告之父),男,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宿风来,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上诉人宿家林因与被上诉人石海林、原审被告宿风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民初6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宿家林上诉称,上诉人宿家林的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贤文庄小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石海林、原审被告宿风来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人民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