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9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薛仕高与林美红、廖丽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仕高,林美红,廖丽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340号原告:薛仕高,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林美红,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泰顺县。被告:廖丽聪,女,1994年2月12日,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仕高与被告林美红、廖丽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仕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薛仕高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微微人民陪审员 吴彬彬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引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