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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薛仕高与林美红、廖丽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仕高,林美红,廖丽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340号原告:薛仕高,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林美红,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泰顺县。被告:廖丽聪,女,1994年2月12日,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仕高与被告林美红、廖丽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仕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薛仕高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微微人民陪审员  吴彬彬人民陪审员  曾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引弘?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