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海兵与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兵,赵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234号原告:王海兵。被告:赵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兵与被告赵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海兵负担。审判员 张永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