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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申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海斌、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海斌,王小英,王丽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申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海斌,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孙栋才,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小英,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一审被告:王丽敏,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已亡故。再审申请人陈海斌因与被申请人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5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海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真审 判 员  胡爱玲审 判 员  林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黄颖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