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3民终5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中与王强、章云等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王中,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5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法定代表人:沈爱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中,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橄橄,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政府大街9号楼政府办公楼106室-790。法定代表人:章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涛,男,1956年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爱平,女,1952年9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波,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熠,男,1981年4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小骏,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云,男,1952年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以上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八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启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庄园公司)、上诉人王中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6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济庄园公司及被上诉人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人济房地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娥、邵启智,上诉人王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人济庄园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与第二项;2.改判驳回王中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王中承担。事实与理由:人济庄园公司与王中于2009年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根据该《会员章程及权益》法律效力及文本中约定,会籍转让或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本俱乐部短期歇业、长期关闭或解散,本俱乐部不被视为违约,入会费不予退还,双方各自承担损失。现人济高尔夫俱乐部因国家政策的原因,导致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被退出且被政府拆除,本俱乐部的经营者不应当被视为违约且入会费不应当予以退还。综上,一审判决解除《会员章程及权益》并退还会籍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王中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中辩称,不同意人济庄园公司的上诉请求,由于人济庄园公司的原因不能够继续履行,一审判决解除合同王中认可,不能履行的原因是人济庄园公司造成的,和国家的政策没有关系,在会员章程中对这方面有约定,里面约定的是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情况,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会员章程是人济庄园公司提供的制式文本,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该全额退还会籍费,会员的性质是终身性质的。上诉人王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决人济庄园公司承担返还会籍费不应扣减29546元,而应全额返还;2.判决人济房地产公司对人济庄园公司的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决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人济房地产公司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王中与人济庄园公司双方签署的《会员章程及权益》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从而认定人济庄园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是正确的。但是,一审判决在确定退还数额时,未充分考虑会籍费所对应的会籍期限具有永久性,而且会籍卡本身不具备消费性质的特性,做出的酌情扣减是错误的,不符合公平对等的原则,也不符合违约方应当赋予惩罚性违约责任的原则。同时,一审判决在认定人济庄园公司是否存在抽逃出资问题时,未对人济庄园公司的账目情况进行审计即认定存在尚未归还的借款是错误的。而且,更重要的是,一审判决未考虑人济房地产公司作为人济庄园公司的唯一股东的事实,对其投入资金迳行认定为借款性质是没有依据的,对其在增资后又立即转出资金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实也未予考虑。判决驳回人济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该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人济庄园公司辩称,不同意王中的全部的上诉请求,关于一审判决为全额返还会员费的问题,人济庄园公司不同意,会员费有消费性质,享有优先和优惠打球的权利,不同程度地享有酒店的签单权和物品的签单权,会员自2007年之后到2015年大部分已经消费完毕。其他的股东和高管的责任问题,人济庄园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是由人济房地产公司借款进行经营,一审法院对人济庄园公司的账册进行全部的审查,人济房地产公司和人济庄园公司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其他高管不应当承担责任。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均表示没有意见。王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王中与人济庄园公司之间的《会员章程及权益》;2.判令人济庄园公司退还王中交纳的终身会籍费260000元;3.判令人济庄园公司承担一审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8月2日,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办理了设立登记手续,股东(发起人)为北京龙祥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燕生。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000元,股东实际出资为8‍000‍000元。2002年7月31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人济房地产公司、北京市人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12月26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龙祥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2009年,王中与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签订《会员章程及权益》,但协议中未标注日期。会籍种类条款中约定:“人济高尔夫终身会籍种类为18洞会籍。”会籍转让条款中约定:“会籍转让费为转让当日会籍牌价的10%,本俱乐部有权依据本俱乐部的发展情况及市场现行状况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调整转让费。”会籍继承条款中约定:“个人会员去世,经本俱乐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缴纳更名费后,会籍资格可以继承。个人会员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须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承权益,入会费不予退还。公司会籍的继承,在公司破产、注销和清算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提名人提出会籍转让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权益,入会费不予退还。”会员年费条款中约定:“会员年费在18洞球场及主会所正式营业的次年开始征收。”法律效力及文本条款中约定:“会籍转让或者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本俱乐部短期歇业,长期关闭或解散,本俱乐部不被视为违约,入会费不予退还,双方各自承担损失。”王中成为会员后,每次打高尔夫球还需另行付费,但费用较非会员低。王中为购买会籍资格向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支付260000元。王中的会员卡卡号为RJ10149。2014年11月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更名为人济庄园公司。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共同发放怀发改函(2014)226号《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立即进行退出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展开球场退出工作:1.立即停止利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开展涉及高尔夫球的一切活动;2.于2014年12月31日前,拆除或关闭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封闭球洞,拆除发球台,去除各类构筑物上的高尔夫球场标识;3.按照规划恢复水源保护区内土地原有功能。2015年4月12日,人济庄园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全面关闭。2015年10月3日,人济庄园公司通过了《章程》,约定股东人济房地产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10月13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该章程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备案。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批准了人济庄园公司的变更登记。人济庄园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为人济房地产公司。2015年10月22日,人济房地产公司向人济庄园公司转账30000000元。2015年10月23日,人济庄园公司向人济房地产公司转账29553000元。2015年10月23日,人济庄园公司通过了《章程》,约定股东人济房地产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8000000元,出资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该章程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备案。2016年1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向人济庄园公司发放怀政函(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济高尔夫球场去功能化的函》。要求人济庄园公司按照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级对口部门组成的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联合督查组的要求,立即开展去功能化深入整改工作。2016年3月16日,北京市怀柔区环境保护局向人济庄园公司发放《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济高尔夫球场退出后续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过核查,目前你单位主要工作已经完成,但是对高尔夫球场进行植树绿化并恢复林地功能的工作尚未完成。望你单位加快工作进程,如有需要,我局将协调相关部门协助你单位进行植树绿化,并恢复林地功能。”2016年12月7日,一审法院对人济庄园公司提交的证据所涉及的账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确与人济房地产公司存在借贷关系,截止2015年10月21日,北京人济高尔夫培训有限公司还欠人济房地产公司89256638元。章涛为人济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爱平为人济庄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章波、章熠、沈小俊、章云为人济庄园公司的董事,王强为人济庄园公司的经理。人济庄园公司的高尔夫球场现不能使用。审理中,王中认为人济庄园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转出29553000元的行为属于抽逃出资,申请追加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参加诉讼,并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人济房地产公司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人济房地产公司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一审法院通知人济房地产公司、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参加诉讼。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审法院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会员章程及权益》、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北京市怀柔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文件、人济庄园公司资金往来账页、记账凭证、银行资金往来账单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人济庄园公司、王中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人济庄园公司应按照约定为王中提供服务。现高尔夫球场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关闭,无法继续向王中提供服务,客观上已无法履行约定义务,故王中要求解除《会员章程及权益》,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不能履行,系高尔夫球场被政府责令关闭,且从现实情况看,已无恢复该项目的可能,故人济庄园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王中要求退还会籍费,一审法院支持。具体数额,考虑到王中成为会员后,在消费时已享受了部分优惠,王中要求全部返还会籍费的请求显失公平,一审法院根据王中的入会时间及其他因素对返还的会籍费数额酌情予以扣减。经核对,人济庄园公司在增资前确欠人济房地产公司89‍256638元,人济房地产公司作为股东,享有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受偿权利,且人济庄园公司偿还人济房地产公司债务的行为,并未造成人济庄园公司净资产的减少,应认定为人济庄园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未受到实际损害。人济庄园公司偿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王中要求人济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要求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此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王中与人济庄园公司签订的《会员章程及权益》;二、人济庄园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王中会籍费230454元;三、驳回王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其一,人济庄园公司主张不能履行合同是国家政策调整所致是否成立;其二,人济庄园公司与王中之间签订的入会费不予退还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其三,章涛、沈爱平、章波、章熠、沈小骏、章云、王强、人济房地产公司等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针对焦点一,根据查明的事实,人济庄园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尔夫球场土地性质为林地,人济庄园公司未提交其在林地上开发、经营高尔夫球场获得相关规划许可的证据。依据2014年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人济高尔夫球场立即进行退出工作的通知》,高尔夫球场被责令关闭系由于该球场位于水源保护区二级圈,被列为全国退出球场之一,并非合同约定的“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人济庄园公司主张没有法律对高尔夫球场的设立限制条件以及禁止经营高尔夫球场系国家政策调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纳。针对焦点二,人济庄园公司提供给王中的《会员章程及权益》协议中“法律效力及文本”第四项约定:“会籍转让或者因国家政策、自然灾害等原因所致本俱乐部短期歇业、长期关闭或解散,本俱乐部不被视为违约,入会费不予退还,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人济庄园公司认为,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及退还费用。王中认为,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及效力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结合《会员章程及权益》的行文方式、条款内容,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条款内容并未采用足以引起合同相对方注意的行文方式或标记,且内容具有免除人济庄园公司责任、加重王中责任、排除王中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故人济庄园公司以无效的格式条款作为抗辩意见,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针对焦点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人济庄园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王中主张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情况以及本案的综合因素,酌定人济庄园公司返还部分会籍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中主张人济庄园公司存在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情形,请求人济庄园公司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经核查,人济庄园公司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其相关交易行为也未造成公司净资产的减少,因此人济庄园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未受到实际损害,故王中主张人济庄园公司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人济庄园公司、王中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56元(已交纳),王中负担539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孙承松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郭 琳书 记 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