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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矫恒朋与孟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矫恒朋,孟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097号原告:矫恒朋,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孟德伟,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城阳区。原告矫恒朋与被告孟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矫学竹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矫恒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新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君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