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禹嘉与李大恒抚养费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6633号申请执行人:李禹嘉,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大恒,男,汉族。李禹嘉与李大恒抚养费纠纷一案,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抚养费157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63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明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