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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润文与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胡润文,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润文。原审被告:重庆市纯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文波,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7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重庆欧泽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认为,其实际经营在重庆市××岸区,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重庆市××区。故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盛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俊冰书 记 员  王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