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2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希龙与杨会明、高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龙,杨会明,高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2民初2624号原告:张希龙,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农民。被告:杨会明,男,出生信息不详,汉族,环县人,农民。被告:高天霞,女,出生信息不详,汉族,环县人,农民,系被告杨会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龙与被告杨会明、高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希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经私下协商二被告已将全部借款20000元还清,再无其他诉讼请求,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希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张希龙负担。审 判 长  杨生辉代理审判员  慕翠霞人民陪审员  王元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自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