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02民初2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XX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洪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484号之二原告: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法定代表人:丛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朝阳,威海环翠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洪飞,男,汉族,1982年6月出生,住山东省莱阳市山前店镇石桥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其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泓润升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