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陈卫东与周跃东、周跃宏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卫东,周跃东,周跃宏,周洪林,杜月娇,朱宇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卫东,男,1972年9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跃东,男,1962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根,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跃宏,男,196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周洪林,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审被告:杜月娇,女,1990年3月6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朱宇吉,男,1976年3月31日,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再审申请人陈卫东因与被申请人周跃东、周跃宏及原审被告周洪林、杜月娇、朱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卫东申请再审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模糊不清、模棱两可、不严谨公正,一、二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作出的判决明显不当。请求改判周跃东、周跃宏在继承燕玉琴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周跃东提交意见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陈卫东提供两份借条主张燕玉琴系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在周跃东、周跃宏对借条上燕玉琴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之后,一审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两借条上燕玉琴签名的真实性予以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提供对比的检材上签名“燕玉琴”笔迹的书写年代相距过远,据此缺乏鉴定条件。因无法确定借条上“燕玉琴”签名的真实性,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陈卫东要求周跃东、周跃宏在继承燕玉琴遗产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陈卫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卫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