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成红玲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红玲,张荣林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410号原告成红玲,女,1972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委托代理人施平新,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荣林,男,1973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309191719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在本院审理原告成红玲与被告张荣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红玲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红玲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荣林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红玲撤回对被告张荣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红玲承担。审 判 员 杨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郑人杰书 记 员 郭轩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