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吴新春、柳劲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新春,柳劲松,深圳市科信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吴新春,男,1969年1衣蛾10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柳劲松,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深圳市科信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新围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林定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新春与被执行人柳劲松、深圳市科信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柳劲松、深圳市科信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