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1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0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1939年3月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王某1,女,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王某3,男,1968年10月9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王某1、王某2、王某3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