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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田钧平与滕建桃、秦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钧平,滕建桃,秦俊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民初236号原告:田钧平,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滕建桃,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告:秦俊玉,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原告田钧平与被告滕建桃、秦俊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钧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建桃、秦俊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钧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1日,被告滕建桃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三个月,并用自有车辆作为抵押,但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2014年8月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2015年4月25日前还清,但被告时至今日均未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滕建桃始终联系不上,电话处于停机状态。经查被告秦俊玉系被告滕建桃妻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滕建桃、秦俊玉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滕建桃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2日被告滕建桃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滕建桃为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款伍万元人民币,期限三个月,逾期不能偿还,则以自己的皮卡车冀A×××××为抵押,归放款人所有,行车本、备用车钥匙暂存放款人处。借款人:滕建桃2014年8月2日。”借条中言明抵押车辆冀A×××××皮卡汽车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2014年8月6日,被告滕建桃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据,“今欠款壹万元整,2015年4月25日还清滕建桃2014.8.6”。以上两次借款,原告称均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分,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对于利息约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秦俊玉与被告滕建桃系夫妻,借款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供关于此借款为欠据书写人滕建桃个人债务的证据。2014年10月27日,二被告经本院调解离婚。以上所述,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民事调解书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滕建桃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滕建桃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2分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对利息约定未提供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可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秦俊玉与被告滕建桃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向法庭提供借款为被告秦俊玉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滕建桃、秦俊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滕建桃、秦俊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钧平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至判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滕建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0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欣代审判员  张紫月陪 审 员  任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