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郭某与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肖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3民初1023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7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即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2、判决被告肖某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月26日,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肖某一直以身体健康的原因拒绝履行夫妻义务,但于2012年开始与第三者蒋某长期非法同居,使得蒋某怀孕。由于被告的过错致使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2月8日,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在该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约定为:肖某自愿给予郭某购房首付款具体金额以二十万元为准,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为三年。现在,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三年,被告承诺支付的二十万元首付款分文未付,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肖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于2006年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8日协议离婚。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及债务问题,双方约定:“男方自愿给予女方购房首付款,具体金额以二十万元为准,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以签字之日起为三年。”协议签订后,被告肖某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二十万元,遂酿成本案纠纷。原告起诉后,被告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4日分四次共计向原告转账支付十万元,尚欠十万元未支付。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到庭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原告支付购房首付款200000元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所主张的要求被告肖某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肖某在原告郭某起诉之后,已经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故还应向原告支付100000元。原、被告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利息,且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当庭提出,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购房首付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肖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立宇人民陪审员 杨湘农人民陪审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