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口金龙和关巨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口金龙,关巨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647号原告口金龙,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巨鹏,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口金龙诉被告关巨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口金龙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口金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口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口金龙承担。审 判 长 崔伟新审 判 员 任小梅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