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法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飞荣申请刘希贵、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荣,刘希贵,钟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法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李飞荣,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刘希贵,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执行人钟喜梅,女,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李飞荣申请执行刘希贵、钟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乌民初字第3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 斯 达 来审判员 张文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高振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