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4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王小岭杨林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王小岭,杨林会,李登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687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从建,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岭,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杨林会,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李登明,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王小岭、杨林会、李登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