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鄢玲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玲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刑初60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玲,女,1965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大田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期间,被告人鄢玲通过朋友得知买“六合彩”能够赚钱,后在与范某交谈的过程中,得知范某(另案处理)有收“六合彩”码单,范某表示其收取“六合彩”码单可给予投注款的12.5%“回水”钱(即回扣),鄢玲觉得有利可图,表示同意。后鄢玲收受其朋友邱某、钟某、毕某、张某、朱某等人的“六合彩”码单,并给予投注款的11%或12%“回水”钱。每期“六合彩”开奖前,邱某、钟某、毕某等人通过手机短信、打电话等方式将每期的投注号码以及投注的金额告诉鄢玲进行投注,将投注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鄢玲丈夫卢某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账户,鄢玲将收到的“六合彩”投注号码报给范某,并按投注款抽取12.5%的“回水”钱后,将剩余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给范某提供的账户。开奖后,根据中奖情况,鄢玲将返还的中奖奖金再返回给钟某、邱某、毕某等人。经计算,鄢玲收取“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2217320元,鄢玲从中赚取“回水”钱计14169元。具体如下:1、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鄢玲收受钟某“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124420元,按0.5%的比例,鄢玲从中赚取5622元的“回水”钱。2、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鄢玲收受邱某“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641340元,按0.5%的比例,鄢玲从中赚取3207元的“回水”钱。3、2012年2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鄢玲收受毕某“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308560元,按1.5%的比例,鄢玲从中赚取4628元的“回水”钱。4.2011年7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鄢玲收受朱某“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5000元,按0.5%的比例,鄢玲从中赚取22元的“回水”钱。5.2011年8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鄢玲收受张某“六合彩”投注款共计人民币138000元,按0.5%的比例,鄢玲从中赚取690元的“回水”钱。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鄢玲非法经营数额为2216870元有误,其实际非法经营数额为2217320元。案发后,被告人鄢玲于2016年1月19日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2016年1月21日,大田县公安局从鄢玲处暂扣款项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鄢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证人卢某、邱某、钟某、毕某、朱某、张某等人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和光盘,辨认笔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押财物收据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鄢玲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利用非法“六合彩”形式接受他人投注,扰乱国家彩票发行的专营秩序,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217320元,非法获利1416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鄢玲收受投注后转报给范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鄢玲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所犯罪行减轻处罚,并结合所在社区建议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建议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鄢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169元,由扣押单位大田县公安局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锦军人民陪审员 朱国杆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小红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