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李培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李培山,马磊,侯衍华,鹿凡显,泰安市中医医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杨静,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培山,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磊,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审被告:侯衍华,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审被告:鹿凡显,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原审被告:泰安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泰安市。上诉人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磊、李培山、原审被告鹿凡显、侯衍华、泰安市中医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川 更多数据: